一、總則
根據《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》等文件精神,杭州市制定了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。該辦法明確了保障性住房的定義,即政府提供政策支持,以劃撥方式供地,限定戶型面積,限制處分權利,以保本微利價格,面向符合條件的城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、各類引進人才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等工薪收入群體銷售的住房。
該辦法適用于杭州市區范圍內保障性住房的供應、使用、退出及監督管理等活動。在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方面,市城鄉建設管理高質量推進領導小組負責政策、規劃和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,市住保房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。
二、定價和供應
根據保本微利原則,新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基準價格由項目建設實施主體按照規定確定,并在售房階段向社會公布。保障性住房的戶型面積標準根據申請家庭人數、人才等級等因素確定,城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和各類人才家庭的戶型面積標準有所區別。
三、申請和審核
城市戶籍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需要滿足一定條件,包括主申請人具有一定年限的杭州市區戶籍、申請家庭一定年限內在杭州市區無房等。各類引進人才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也需要滿足一定條件,如屬于經杭州市分類認定的ABCDEF類人才、具有杭州市戶籍或持有杭州市域范圍內的《浙江省居住證》或《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》等。
四、售后管理
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在居住使用時需要遵守一定規定,如不得擅自轉讓所購保障性住房、不得設定除購房貸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權等。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,不得變更為商品住房,不得以買賣、贈與等方式上市交易。
五、附則
根據具體情況,桐廬縣、淳安縣、建德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。該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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